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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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nèi)容

刑法教案
第八章

目的要求:通過教學,使學生理解和掌握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主要內(nèi)容,熟悉我國刑法的原則和適用范圍,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了解我國刑法分則具體規(guī)定的犯罪的主要罪名和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增強依法同犯罪作斗爭,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chǎn),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自覺性。
主要內(nèi)容: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
三、刑罰
四、犯罪的種類
重點難點:一、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構成
四、正當防衛(wèi)及其構成要件
五、共同犯罪
六、刑罰及其種類
教學時間:6課時

▲第八章 刑法
生活中,我們有時會聽到某某犯罪了,某某被判刑了。那么什么是犯罪?什么條件才算構成了犯罪?犯罪后要又應受到何種刑罰呢?這都是本章要解決的問題。本章有四節(jié)內(nèi)容:
▲第一節(jié) 刑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犯 罪
▲第三節(jié) 刑 罰
▲第四節(jié)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種類

▲第一節(jié)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人進行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搶劫、強奸案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規(guī)范的總和,它除了刑法典之外,還包括單行刑事法規(guī)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guī)范。
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主要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通過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其他有關刑事的法律規(guī)范。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有力武器。
▲ (二)我國刑法任務
▲1、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這是我國刑法的首要任務。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因此,刑法必須把打擊的鋒芒首先指向危害國家安全、危害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切犯罪行為。現(xiàn)行刑法分則第一章規(guī)定了12個罪名對此類犯罪進行打擊,以確保我們國家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
▲2、保護公私財產(chǎn),維護經(jīng)濟秩序。
運用刑罰手段同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打擊經(jīng)濟領域的犯罪,保護公私財產(chǎn),維護經(jīng)濟秩序是我國刑法的重要任務。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公民充分行使這些權利,是我國保護“人權”的表現(xiàn),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體現(xiàn),是調(diào)動人民群眾積極性,投身國家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為此,我國刑法第四章,明確規(guī)定了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犯罪的制裁,從而有力地保障了社會主義民主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4、維護社會秩序
國家現(xiàn)代化建設和人民的工作生活都需要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武器。把同這類犯罪作斗爭也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
總之,我國刑法就是要通過刑罰的手段懲治一切犯罪,保護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刑法規(guī)范、對定罪量刑和刑罰執(zhí)行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
我國刑法第3、4、5條分別規(guī)定了3個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chǎn)生的具體法律后果,都必須由刑法做出具體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
這一原則在我國刑法第3條的規(guī)定中得以體現(xiàn):“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簡言之,“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17、18世紀在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如洛克、貝卡利亞、費爾巴哈等倡導下得以確定的。它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刑法效力不溯既往等,對促進法制的健全與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我國79刑法吸收了這一原則,同時規(guī)定了類推制度。97年修改刑法時,在新刑法中取消了類推制度。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表明我國刑法注重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我國刑法第4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是憲法第32條第2款確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則在刑事司法中的體現(xiàn)。
這一原則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存在。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決不允許其逍遙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對具有從重、從輕、減輕、免除情節(jié)的人處以輕重不同的刑罰,只要依法辦事,與適用法律平等原則并不矛盾。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有罪當罰、無罪不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一罪一罰、數(shù)罪并罰、罰當其罪。
現(xiàn)在我們通過一個問題來加深對上述概念的理解:
▲下面哪一選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 C )
A.禁止習慣法的適用
B.禁止類推制度
C.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法律規(guī)定必須規(guī)范、具體
▲三、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時間、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圍包括地域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空間效力是指刑法適用于什么地域。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領域,是指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在內(nèi)的全部領域。領陸包括我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nèi)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西沙、南沙、中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領水包括內(nèi)水和從領?;€起12里之內(nèi)的領海領域;領空是指領陸、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
“特別規(guī)定”主要指:
第一,對享有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的特別規(guī)定,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9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條例》規(guī)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包括使館的外交代表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等)。
第二,刑法第90條關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刑法實施后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特別刑法。
第四,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在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是指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nèi),就視為在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適用我國刑法。另外,凡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
▲(二)刑法對人的效力
▲1、刑法對我國公民的效力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以外犯刑法規(guī)定之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只要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2、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

刑法上的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我國刑法規(guī)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這里的特別規(guī)定是指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過外交途徑解決。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三)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時間效力范圍,是指對刑法的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guī)定。
刑法的生效時間,是指刑法發(fā)生效力的開始時間。刑法的失效時間,是指刑法效力的終止時間。
我國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guī)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列入本法附件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guī)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guī)定。”
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稱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對其生效前未經(jīng)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規(guī)定。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這個規(guī)定表明我國刑法溯及力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對1997年9月30日前發(fā)生的未經(jīng)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應當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不論刑法是否認為是犯罪,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刑法沒有溯及力;
(2)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但行為時的法律處刑比刑法較輕的,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刑法沒有溯及力;
(3)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刑法規(guī)定不認為是犯罪的,不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則適用刑法的規(guī)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行為時的法律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在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期內(nèi),刑法規(guī)定的處刑比行為時的法律較輕的,不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則適用刑法的規(guī)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的規(guī)定,只限于刑法生效前發(fā)生的未經(jīng)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對刑法生效之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仍然繼續(xù)有效,不能因刑法的修訂而有所改變。
下面我們來做一道習題:
▲李某因倒賣外匯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5年徒刑。新刑法實施后李某以現(xiàn)行刑法無此罪名為由要求改判無罪。法院應當( C )
A.改判無罪 B.釋放并給予國家賠償
C.駁回申訴 D.改判為2年徒刑并予釋放

▲第二節(jié)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犯罪”作為一個法律的專有名詞,在我們?nèi)粘I钪?,接觸也不少,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知道,盜竊是犯罪,殺人是犯罪,搶劫、拐賣人口等等都是犯罪。但這些都是犯罪的具體表現(xiàn)或者說是罪名,那么從理論角度犯罪究竟是指什么?一般地說,
▲犯罪,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危害統(tǒng)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而應處以刑罰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這是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xiàn)在它對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如果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認為是犯罪。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決定于各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行為有無社會危害性和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斷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
例如:某甲與乙有仇怨,甲多次揚言要對付乙,只要他不著手實施犯罪,就不能認為甲構成傷害罪或殺人罪,因為甲的語言只是他思想的表現(xiàn),而并沒有實質的行為。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一切犯罪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同時又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才是犯罪。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xiàn)。刑事違法性的實質就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刑律所規(guī)定的禁止性規(guī)范和義務性規(guī)范。因此,必須把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區(qū)別開來,更不能把犯罪行為與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混為一談。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僅應當達到觸犯刑律的嚴重程度,而且必須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時,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某種一般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那就不能適用刑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這一特征表明,某種行為如果不應當受刑法處罰,就意味著這種行為不是犯罪。必須把不應當受刑罰處罰與不需要刑罰處罰這兩者的含義區(qū)別開來。不應當受刑罰處罰,即行為人的行為不是犯罪,根本上就不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不需要刑罰處罰,即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考慮到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者具有法定免除情節(jié),而不給予刑罰處罰,其行為仍然是犯罪性質。
比如說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違約行為,同樣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給合同一方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但我們就不能據(jù)此對違約方施以刑法制裁,而只能對其從民法或合同法上加以規(guī)范,追究其民事責任。
上述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社會危害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社會危害性特征所派生的。它們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基本特征,犯罪才能成立。
▲二、犯罪構成
犯罪的一般概念,從行為的社會、政治本質上說明了犯罪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其本身具有哪些基本屬性,并且據(jù)此從原則上把犯罪現(xiàn)象同一般違法行為區(qū)別開來。但是犯罪概念是對犯罪現(xiàn)象從本質上、總體上的抽象概括,而現(xiàn)實生活中的犯罪都是具體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犯罪。為此,在刑法理論中引入了犯罪構成的概念。什么是犯罪構成?
再看一個案例◆賣命公司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
▲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
犯罪構成是在司法實踐中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界限的具體標準。
▲(一)犯罪客體
▲1、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犯罪客體的類型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犯罪客體分為不同的類型:
▲(1)犯罪客體通常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部分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體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種特定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由于犯罪的多樣性、復雜性,有的犯罪只侵害了一種特定社會關系,也有的犯罪侵害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特定社會關系。所以,
▲(2)根據(jù)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特定社會關系的個數(shù),直接客體又可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休。
▲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施加某種影響的具體的物或者具體人。
二者的聯(lián)系,是內(nèi)容與形式、本質與現(xiàn)象、內(nèi)在與外在的關系,即犯罪客體是犯罪對象的本質內(nèi)容,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犯罪客體是通過犯罪對象來反映的。
二者的區(qū)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所表現(xiàn)的是行為的內(nèi)在本質,必須通過認識、思維才能把握;犯罪對象所呈現(xiàn)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備的構成要件;犯罪對象只是部分犯罪的必備要件。
(3)犯罪客體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損害;犯罪對象不一定受到損害。
(4)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是犯罪分類的依據(jù),犯罪對象則不是。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xiàn),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內(nèi)容。其中犯罪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其余的內(nèi)容則是大多數(shù)犯罪或者某些特定犯罪所要求的要件,故稱選擇要件。
▲1、危害行為
它是指對社會有危害、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是行為人主觀意識和意志的客觀表現(xiàn),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在整個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犯罪行為的多樣性,決定了犯罪方式的多樣性。
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兩種:
▲(1)作為
作為是指以積極的動作去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
我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貪利型的經(jīng)濟犯罪、大多數(shù)暴力犯罪和多數(shù)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都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2)不作為
不作為是指消極地不履行法律和社會所要求的特定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
不作為形式構成犯罪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以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為前提。這些義務來自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職務、職責所規(guī)定的義務;行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chǎn)生的義務和由前行行為所帶來的義務。
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不去履行。三是由于行為人不履行義務的不作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
▲2、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亦稱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犯罪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
犯罪結果可以分為兩種:
▲(1)物質性的損害結果
它是有形的,可以直接觀察和測量的,如財產(chǎn)遭受的損失和造成重傷、死亡等。
▲(2)非物質性的損害結果
它是無形的,不易具體的測量,如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對名譽、信譽、人格的損害等,但憑借人們的理性認識和價值觀念,仍可作出適當?shù)墓纼r。在我國刑法中,有些條文把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或者足以發(fā)生某種嚴重后果的危險,作為構成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起到區(qū)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決定作用;有的條文把發(fā)生的嚴重危害結果,作為加重處刑的依據(jù),在某些犯罪中起到區(qū)分重罪與輕罪的作用;還有的條文把某些特定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作為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起到劃分既遂與未遂的作用。所以,認真分析犯罪結果在犯罪構成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它也稱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法定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觀聯(lián)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可以分為:
▲(1)必然因果關系
必然因果關系,即在一定條件下,犯罪行為合乎規(guī)律、不可避免地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是刑法上因果關系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2)偶然因果關系
偶然因果關系,即一種因果關系在發(fā)展過程中與另一種因果關系現(xiàn)象糾合在一起,而產(chǎn)生了另一種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盡管不是前一種原因必然導致,但卻具有因果性。這種形式是必然因果關系形式的必要補充,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被視為一種條件,不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在這里,不能把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混為一談,如果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系某人的行為所造成,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仍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多數(shù)要求有犯罪實際的危害結果。但也有的并不要求有犯罪實際的危害結果,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如危險犯。
▲4、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對于大多數(shù)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不影響該犯罪的成立,但是也有少數(shù)犯罪把特定的時間、地點規(guī)定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如非法狩獵罪。可見,犯罪的時間、地點僅對少數(shù)犯罪影響其性質,而對大多數(shù)犯罪則表明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影響其量刑。
▲(三)犯罪主體
▲1、犯罪主體的含義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體的類型
犯罪主體可以分為自然人和單位。
▲(1)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自然人。
這種犯罪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①必須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
②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根據(jù)自然人年齡增長的不同時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③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主體的特征是:
①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或者社會承認的單位和組織,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
②實施的犯罪行為是由單位或者組織的決策機構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授權決定的,一般都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
③以刑法規(guī)定為限,除刑法明文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外,不得隨意擴大該主體范圍。
單位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采取“雙罰制”。
▲(四)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亦稱犯罪主觀要件,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
它包括罪過、犯罪目的和動機等內(nèi)容。
罪過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過失兩種形式。
▲1、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
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論上分為兩類:
▲(1)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這里的“希望”,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
▲(2)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這里的“放任”,是指行為人雖不是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也沒有表現(xiàn)出確實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tài)度。區(qū)別這兩類心理態(tài)度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決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實施的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的過失
▲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
犯罪過失在刑法理論上也分為兩類: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這里的“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fā)生有預見的義務并且有能力預見。
▲(2)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這里的“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在主觀意志上輕易相信一些不完全可靠的客觀情況,以此作為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根據(jù)。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的,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3、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它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只是某一具體犯罪所要求的必要條件。
犯罪動機,是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推動力量。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共存于一個統(tǒng)一體中,互為存在前提;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的內(nèi)在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動機的具體指向。犯罪目的和動機,對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試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分析本案中的劉某是否構成犯罪:
▲被告人劉某,男,25歲,農(nóng)民。
▲1991年5月,劉某因家境貧寒而萌生以氣功和“祖?zhèn)髅胤?rdquo;主治不治之癥等欺騙手段生財?shù)哪铑^。同年8月開始外出行騙。1995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劉某氣功治療延誤病情而死亡。
本案的犯罪客體是什么呢?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他所侵犯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權利。因此本案的犯罪對象是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權利。
本案的犯罪客觀方面就是非法行醫(yī)的行為導致兩人死亡的結果。
本案的犯罪主體分析劉某年齡40歲,達到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的條件。
本案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劉某具有為騙取財物而有非法行醫(yī)的故意。
本案小結:正因為劉某具有了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所以他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行醫(yī)罪。
下面再看一些案例。
▲某醫(yī)院產(chǎn)科護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兒啼哭不止。為止住其哭鬧,甲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fā)現(xiàn)這嬰兒已經(jīng)死亡。甲對該嬰兒的死亡有何主觀罪過( C )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一善捕蛇者王某,一日捕到一條毒蛇,剛回到家中,鄰居有急事找,遂將毒蛇放在門口一水缸內(nèi)。不久,一過路者經(jīng)過王某家門前,因口渴欲討水喝,發(fā)現(xiàn)家中無人,便用勺從水缸中舀水,不幸被蛇咬。幾分鐘后,過路者因毒性發(fā)作而亡。本案王某對過路者的死亡有何主觀過錯( A )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五)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規(guī)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這就是我國刑法理論上所說的意外事件。
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遇到無法抗御、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力量,如地震、雪崩、洪水、動物侵害等自然災害和非人為的機械質量事故等。
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根據(jù)當時的客觀情況和主觀認識能力根本無法預見也不可能預見的各種原因。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部隊司機李某到一個倉庫拉雷管,返回部隊途中遇到戰(zhàn)士高某步行回部隊,李某見天要下雨便停車讓高某上車。十分鐘后,一閃電導致雷管爆炸,致使李某重傷,高某死亡。
我們來分析一下李某應否負刑事責任。
要點提示:
本案中,雷管爆炸導致戰(zhàn)士高某死亡屬意外事件,李某不構成犯罪。
▲三、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通過前面對犯罪及犯罪構成理論的學習,我們了解了怎樣去區(qū)分罪與非罪。下面我們來共同分析一下這樣一個案例:某地婦女甲在企圖對其實施強奸行為的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過程中,將該罪犯殺死了。那么,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殺人罪呢?答案是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因此不構成殺人罪。那么什么是正當防衛(wèi),它具有哪些特點?下面我們共同學習這一問題。
▲(一)正當防衛(wèi)
▲1、正當防衛(wèi)的含義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wèi)是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它受法律的保護,應予提倡和鼓勵。
▲2、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wèi)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如果是為了維護某種非法利益而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wèi),那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的侵害。如果是合法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就不能對其實行正當防衛(wèi)。
▲(3)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wèi)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斷和想象推測的侵害行為,是處在實行之中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經(jīng)結束的侵害行為。
如甲與乙有仇,甲聽乙說要在某日中午殺死他,即在當日早上將準備去挑水的乙殺死。則甲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不適時?;蚣讓⒁掖騻?,轉身離開在回家途中被從后來追來的乙持刀捅死,則乙的行為也屬于防衛(wèi)不適時。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未實施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親屬在內(nèi),不得加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是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新刑法修訂以后,對于防衛(wèi)過當有了重新的界定,在第20條第3款中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實行無限防衛(wèi)的權利。也就是說對于嚴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衛(wèi)過當。這一規(guī)定是出于為充分調(diào)動和鼓勵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及對國家、個人人身及財產(chǎn)權利的保護而設立的一項新規(guī)定。
以上是正當防衛(wèi)的五項要求,這五項是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成為正當防衛(wèi)。
下面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1、被告人薛某,某大學體育教師。1999年11月8日11時許,該校校長將薛某叫出,要其將持刀入校鬧事的陳某送交派出所。因陳某拒不交刀,繼續(xù)持刀向前闖。薛某朝其頭部打兩拳,將陳某打傷致死。
試分析薛某的刑事責任。
要點提示:
本案中,薛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
▲2、寧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的財物,王某奪下三角刀,并將寧某推倒在水泥地,寧某頭部著地,當即昏迷。王某隨后持三角刀將寧某殺死。關于王某行為的性質認定正確的是( D )
A.正當防衛(wèi) B.防衛(wèi)過當
C.前面是正當防衛(wèi),后面是防衛(wèi)過當
D.前面是正當防衛(wèi),后面是故意殺人
下面再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
生活中所遇到的見義勇為是否屬于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
▲(二)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含義
緊急避險是與正當防衛(wèi)非常近似的兩個概念,但兩者又存在許多原則的區(qū)分,我們在學習中應注意兩者的異同。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這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一種緊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險時可以使用的權利。
▲2、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實行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險而采取
緊急避險對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當個人遇到危險時,不能借口緊急避險而放棄職責。
▲(2)必須是面臨著正在發(fā)生的實際危險
正在發(fā)生的實際危險,是指危險已經(jīng)發(fā)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險尚未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消除。實際危險即可以來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動物的侵害。
▲(3)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采取
如果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下,還有別的辦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
▲(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這里的必要限度,即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就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下面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武某駕車行使時突見前方五米處一人挑擔向右橫穿馬路,武某一面緊急剎車,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盤,車身將路邊一電線桿撞斷,將路邊一行人砸成重傷。武某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屬于( B )
A.過失重傷罪 B.緊急避險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
▲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對于犯罪,我們除了從概念上整體的對其進行分析、理解掌握之外,我們還應動態(tài)地看待犯罪的過程,在不同條件下犯罪的形態(tài)。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表現(xiàn)為完成形態(tài)的是犯罪的既遂;犯罪由于主客觀原因可能停止在某個階段的,則表現(xiàn)為未完成形態(tài),具體包括犯罪的預備、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一)犯罪的預備
▲1、犯罪預備的含義
▲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人已經(jīng)進行犯罪的預備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的一種狀態(tài)。
▲2、犯罪預備的特征
▲(1)行為人已經(jīng)實行了犯罪預備行為
即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
▲(2) 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
即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的預備階段停止下來。如果行為人超過犯罪的預備階段而著手實行犯罪,那就不再是犯罪的預備。
▲(3)犯罪預備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如果是由于犯罪行為人本人主觀意愿自動停止下來的,那就不是犯罪預備,而是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的未遂
1、犯罪未遂的含義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為。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犯罪行為人已經(jīng)實行刑法分則某種犯罪構成要件所規(guī)定的行為。是否“已經(jīng)著手”,是區(qū)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標志。
▲(2)犯罪未能得逞
即是說犯罪分子的行為沒有完成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主要標志。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意圖而停止犯罪行為的,那就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的中止
▲1、犯罪中止的含義
▲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2、犯罪中止的類型
犯罪中止包括兩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
▲(1)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徹底地放棄了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沒有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情況。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是:
▲①在犯罪過程中及時放棄了犯罪
即是說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者在著手實行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及時地放棄犯罪,使犯罪行為未能繼續(xù)發(fā)展。
▲②自動放棄了犯罪
行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在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停止了當時可以繼續(xù)進行下去的犯罪行為。這種自動性是其本質特征,是區(qū)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標志。
▲③徹底放棄了犯罪
即行為人自動放棄了已經(jīng)著手實行的犯罪是完全真誠的,而不是暫時中斷、伺機再行犯罪。
▲(2)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
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經(jīng)實行終了、犯罪結果尚未發(fā)生之前,犯罪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情況。
這是犯罪中止的一種特殊表現(xiàn)。其特征除具備自動放棄犯罪這種犯罪中止的特征外,還必須具備采取了積極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這一特征。如果犯罪行為人采取了積極措施,仍未能夠阻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就不能視為犯罪中止,應當按犯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通過下面兩個案例我們來對上述問題加深理解:
▲某甲與某乙有仇,欲尋機報復。一日某甲見某乙一人在家,便攜匕首前往。途中遇聯(lián)防人員巡邏,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為屬于( C )
A.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構成犯罪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條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如果二人以上實施犯罪,其中一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其他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例:甲滿14周歲和乙12周歲,共同實施了搶劫行為,這里只有甲構成搶劫罪,乙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共同犯罪
▲2、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即是說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實施犯罪,也認識到有其他人與自己一起實施犯罪,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其行為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如果二人以上為共同過失犯罪,則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例:甲、乙、丙三人預謀殺丁,甲將丁誘騙到他們預先約定的地方,乙猛將丁抱住,丙用刀將丁剌死。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是不完全相同。但彼此聯(lián)系相互配合,都是丁死亡的原因。因而,他們的行為就是共同犯罪行為。
▲3、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即是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圍繞著同一犯罪客體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共同造成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共同犯罪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表現(xiàn)為不作為或者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我國刑法把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
▲1、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為實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在實施過程中臨時結合的無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它既可能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有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的特征是:
①人數(shù)較多,由3人或者3人以上組成;
②具有一定組織性,即共同犯罪成員之間既有首要分子又有普通成員,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③具有共同實施某一種或某幾種犯罪的目的性;
④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即參與犯罪的成員和犯罪組織形式基本固定;
⑤具有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集團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我國刑法根據(jù)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對不同種類的犯罪人規(guī)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
▲1、主犯
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具體包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
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起次要作用,是指直接參加了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整個犯罪活動中罪行較輕,情節(jié)不很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所謂輔助作用,是指未直接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中為完成共同犯罪提供物質或者精神上的幫助,即刑法上所說的“幫助犯”。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
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所謂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不愿意參加犯罪,但由于受到威脅、逼迫,致使其精神受到強制,才作出參加犯罪的選擇。
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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